本文作者:adminddos

甘肃一超限站查扣车辆两次被“冒领”?省交通厅已介入

adminddos 2025-07-18 20:24:46 3
甘肃一超限站查扣车辆两次被“冒领”?省交通厅已介入摘要: ...

近期,甘肃车主杜虎向澎湃新闻反映称,他购买的一辆半挂货车,在2021年2月因运煤超限被甘肃瓜州县桥湾超限站查扣。杜虎称,与他有经济纠纷的李某先后两次将车辆“冒领”。

据杜虎介绍,其与李某有借贷纠纷,李某第一次将车“冒领”被追回后,因车上的煤炭少了,他与李某发生冲突,警方建议诉讼。诉讼期间,车辆放在超限站。2022年3月,车辆发生自燃。之后,李某名下公司派人持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注:法院后更正为裁定书),再次将车拖走。

被扣车辆

2025年5月30日,瓜州县交通运输局就杜虎的上述信访事项给出书面答复,答复涉及事实部分与杜虎所述相似,但该局认为,根据一审判决书表述,“我局执法人员将车辆及车内装载的煤炭交付嘉峪关鑫俊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妥,不存在车辆被冒领的行为”。

上述答复称,杜虎可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证实其为车辆和所载煤炭的所有权人,通过与该局协商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杜虎认为,酒泉中院二审生效裁定证明,车辆并非登记在李某的代理货运部或商贸公司名下,却被李某派人持未生效的一审裁定将车领走,超限站明显有错。其次,二审生效裁定载明,法院根据机动车交易协议查明,购车方是杜虎,但交通局却不认可,属于推诿。

目前,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局也已介入,并向杜虎了解了事件详情。7月18日,澎湃新闻致电瓜州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及李某了解此事,但对方均未接听电话。

杜虎的购车协议及挂靠协议

运煤车超限被查扣

杜虎是甘肃金塔县人,2020年10月,他和李某商定购买车辆共同经营运输业务,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杜虎转去61万元。当年10月28日,杜虎分别与王某某等6人签订《机动车交易协议》,并向各出卖人支付购车款68.3万元,购得晋M85754(晋LC4465挂)、晋K6259X(晋KA725挂)等10辆牵引车及挂车。

杜虎介绍,购车后,他将8辆牵引车过户到李某的商贸公司和运输代理部名下,用于抵押。而晋K6259X(晋KA725挂)及晋M85754则挂靠在山西的运输公司名下。此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在一审中,李某认为,他是委托杜虎购车,但“杜虎购买好车辆后,称自己想雇佣司机负责拉运经营,将购买的所有车辆均留置在自己处保管。”李某告知杜虎,若杜虎能及时找到司机,在不耽误拉运的情况下,再与杜虎具体协商拉运经营事宜并签订合同,但是后来杜虎迟迟未能雇到司机。无奈之下,他将杜虎购买的大部分车辆开回,但是车牌为晋K6259X(晋KA725挂)的车辆杜虎不予交付。

8000元罚款收据

杜虎主张称,李某并未委托他购车,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口头协商,车辆必须落户到李某的公司用于抵押,在借款还清前,所购车辆为李某的物流公司拉货,双方约定每拉一车货物扣除500元运费抵顶借款。截至诉讼,已从运费中扣除借款6万元。在此期间,李某扣押9辆牵引车和6辆挂车,超限站查扣1辆牵引车及1辆挂车,杜虎仅留3辆挂车。杜虎认为,李某所扣车辆加上已抵扣的6万元运费,足以抵销他欠李某的钱。

双方之所以对簿公堂的直接原因,是因为上述由杜虎控制经营、未过户到李某公司的晋K6259X(晋KA725挂)车辆在运煤时超限,被瓜州县桥湾超限站查扣,因车辆归属问题,李杜两方闹到派出所,警方认为系民事纠纷,建议双方诉讼解决。

另据瓜州县交通运输局相关信访答复显示,晋K6259X(晋KA725挂)被查扣于2021年2月28日,经瓜州县桥湾超限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65.6吨,超限16.6吨。依据相关规定,应予处罚8000元。因当时杜虎雇佣的司机刚某某(取保候审期间)弃车逃逸,超限站无法联系到车辆所有人,致使案件搁置。

据杜虎介绍,因为他当时没有钱交罚款,所以拖了几个月。

杜虎将8000元罚款转给李某商贸公司人员

上述信访答复显示,2021年6月11日,李某的嘉峪关某商贸公司委托人员前来超限站处理超限违法行为,并缴纳8000元后,将车开离超限站。杜虎得知后,亦前往超限站处理车辆违法问题。超限站遂联系嘉峪关某商贸公司将该车及随车货物开回超限站。

这是杜虎所说的第一次“冒领”,但李某以何手续将车领走,答复中并未透露。

2021年7月26日,杜虎将处理超限的8000元转给李某的嘉峪关某商贸公司工作人员。但李某仍不让杜虎将车辆开走,双方在超限站内发生纠纷,警方介入后,认为此系民事纠纷,建议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后,由车辆所有人再将车辆开走。此后,车辆被暂放在桥湾超限站。

此后,李某将杜虎诉至金塔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杜虎向其交付晋K6259X(晋KA725挂)等。杜虎则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所有被扣车辆,并赔偿经济损失。

车辆自燃后再次被“冒领”

2021年12月7日,金塔县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该院以“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反诉被告主体亦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同时驳回被告杜虎的反诉。

不过,这份裁定书在事实部分,错误地认定案涉车辆均登记在李某的货运代理部及商贸公司名下。这为李某第二次冒领车辆埋下伏笔。

一审裁定出炉后,李某、杜虎均不服,双双上诉至酒泉中院。

其中,李某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车牌为晋K6259X(超限站扣押车辆)、晋M85754的车并未登记在其货运代理部及商贸公司名下。杜虎亦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2022年3月25日,酒泉中院就本案作出二审裁定。

酒泉中院查明购车人为杜虎

酒泉中院查明,案涉车辆均未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现有登记情况,也没有提交车辆现有登记人对车辆权属的意见。此外,上诉人杜虎提交的机动车交易协议均载明购车方是杜虎。

此外,上诉人李某在一审法院明确告知其应当补充提交证据的情形下却没有补充提交,依据上诉人李某提交的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李某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也无法认定李某与案涉车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李某的上诉应予驳回。

酒泉中院还认为,上诉人李某是以其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为由提起诉讼,杜虎亦以其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为由提起反诉,双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明显不同,杜虎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反诉条件,应当另案主张。

综上,酒泉中院认为,李某、杜虎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裁定维持了一审的裁定结果。杜虎介绍,酒泉中院二审裁定后,他和李某双方未再就此事提起诉讼,他现在就剩3辆挂车了,其余车辆都被李某开走了,就等于双方抵消债务了。

而就在二审裁定出炉前的2022年3月21日,停放在超限站的晋K6259X(晋KA725挂)装载的煤炭自燃起火,事故造成该车挂车左侧轮胎及部分煤炭损毁。3月23日,李某的商贸公司工作人员持金塔县法院一审判决书(注:后法院更正为裁定书)前来超限站处理事故车辆。

前述瓜州县交通运输局信访答复意见称,根据一审判决书表述,该车辆明确登记在货运代理部及商贸公司名下,商贸公司工作人员经请示派出所同意后,将车辆拖走。

杜虎认为,商贸公司人员领取被扣车辆时所持裁定书并非生效文书,超限站没有核实清楚便将车辆让该商贸公司拖走属于失职。更何况,李某上诉时,亦明确表示车辆并未登记在其货运代理部及商贸公司名下。而二审法院查明,杜虎提交的机动车交易协议均载明购车方是杜虎。因此,杜虎认为,他才是被扣车辆的所有权人。

否认冒领

此后,杜虎多方反映其车辆被冒领一事,要求超限站给予赔偿。瓜州县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10月31日,2025年5月30日两次作出书面答复,均否认车辆被人冒领,理由均为领车人持有金塔县法院一审裁定。

其中,瓜州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5月30日的答复称,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期间,杜虎多次要求返还车辆和车内煤炭,赔偿停运期间的损失,并就该问题多次信访投诉,瓜州县交通运输局始终答复杜虎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依法解决该问题。

2025年2月10日,杜虎到瓜州县交通运输局咨询关于其车辆、车内煤炭及停运期间损失等赔偿问题。该局分管领导、相关股室及法律顾问针对杜虎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解答,仍然建议其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依法解决。

2月24日、3月19日,瓜州县交通运输局多次邀请政法委、法院、公安、信访局、政府法律顾问等部门,就杜虎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鉴于该车辆和车内装载的煤炭的所有权无法认定,以及该局是否在杜虎要求的赔偿事项中承担责任等多重因素,建议杜虎通过诉讼解决赔偿事宜。

瓜州县交通运输局表示,该局在办理杜虎的信访案件期间并无推诿行为,为妥善解决杜虎的赔偿诉求,建议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证实该车辆和车内装载的煤炭的所有权人是杜虎,解决上述两方面问题后,通过与该局协商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

杜虎认为,酒泉中院二审生效裁定证明,车辆并非登记在李某的代理货运部或商贸公司名下,却被李某派人持未生效的一审裁定将车领走,超限站明显有错。其次,二审生效裁定载明,法院根据机动车交易协议查明,购车方是杜虎,但交通局却不认可,属于推诿。

之后,杜虎又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7月2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局已介入此事,向杜虎了解了事件原委,截至目前尚未给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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