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活动中,供应链的上下游之间存在大量贸易活动,有贸易就会有支付结算。而支付结算大部分会有延迟,也就是账期,有账期就会产生应收账款,截至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已突破26万亿元。
虽然大型企业的供应商——中小企业已经在账期压力下饱受“融资难、融资贵”的困扰,但大型企业自己也卷得厉害,因此往往并不想即刻付款。
如某著名大型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虽有大量对供应商的应付款项,却又不愿动用现金马上支付。为解决这一问题,该大型企业自建供应链金融平台——D链供应链信息平台。在此平台上,制造商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向供应商签发出了超4000亿元电子债权凭证。
供应商收到凭证后,可选择持有到期兑付,也可提前向平台指定的保理机构申请融资。供应商还可以把这个电子凭证当成货币,拆分了以后再支付给它的上级供应商。这种模式缓解了该大型制造企业的付款压力,也变相帮助供应商提前获得了资金,所以就解决了双方的资金困境。
此种类似票据的电子债权凭证诞生于2015年,以“中企云链”为代表。之后应收账款电子债权凭证不断发展,形成了类票据市场。凭借其可拆分流转、开放式融资等特性,快速抢占市场。目前全国已有300多家平台开展此类业务,签发规模达到2.5万亿元,累计交易规模突破5万亿元,供应商融资规模突破2万亿元,成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传统票据的补充和替代。
什么是类票据?它和票据有什么不同?
如上所述,所谓类票据,其实是核心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签发的电子债权凭证,本质是企业间的数字化付款承诺。它具有类似商业汇票的支付、结算和融资功能,相当于企业间的一种“电子欠条”。
类票据具备确权性,核心企业在真实贸易背景下承诺到期无条件兑付。类票据具有可拆分性,持票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凭证拆分成不同金额支付给多级供应商,能解决传统票据的“金额错配”难题。此外,类票据具备电子化流转特征,它能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可信存证与自动通知。
市场上比较有代表性的运作模式分两类:一类是像中企云链“云信”、航空工业“航信”这样的企业系平台,由核心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运营,实现凭证在供应链上的跨级流转;另一类则是银行系平台,如工商银行“工银e信”、平安银行“平安好链”,利用银行的资金优势提供闭环服务。这些平台的供应商确权系统支持多级转让融资,部分解决融资难题。
不过,类票据和真正的票据有本质区别。票据严格遵循《票据法》,具有法定的要式性、无因性等特征;而类票据主要基于《合同法》《民法典》及平台规则,法律属性更接近债权凭证。在属性上,票据是法定的有价证券,代表着一定的权利;类票据则是一种基于特定交易安排的债权确认工具。在流通机制上,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自由流转;但类票据的转让通常需要通知债务人,且流转路径不固定。在监管要求上,票据受到专门的监管规范;类票据则长期未设置专门的监管规则。基于上述原因,上述电子债权凭证只能被称为“类票据”,它不是“票据”。
类票据发挥了什么作用?
尽管有时也被称为“影子票据”,但类票据对实体经济有其创新的启示和附加的价值。
类票据一般由核心企业作为采购方签发给其上游供应商,用于代替现金支付货款。供应商收到类票据后,如选择持有到期,则届时向核心企业提示兑付;如将类票据转让给其他企业用于支付,则结清自身与前手的应收应付款项。供应商还可以将类票据向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保理融资或转让融资,提前获得资金。
在上述流程中,类票据体现了它的三项赋能。对于核心企业来说,这几乎是“零成本”的信用扩张工具。既不需要提供保证金,又免于信息披露义务,还能通过保理业务获得额外收益。对广大供应商而言,类票据让应收账款活起来,它们可用持有的凭证向银行或保理公司融资,虽没从核心企业处得到即期付款,但毕竟能实现提前收款。另外,其特殊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可让供应商获益,应收账款转让后能实现资产出表,降低资产负债率。如通过无追索权保理融资,还不计入征信报告,可避免影响供应商的后续融资能力。金融机构同样受益,银行通过保理服务获得高于贷款的收益,非银机构则借此突破票据专营限制,打开供应链金融市场。
类票据有什么问题?
类票据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给市场参与各方带来了潜在风险。
首先,是弱监管带来的风险。类票据不属于《票据法》管理对象,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和专项法规,导致其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诸多无序之处。例如,类票据的转让不设“真实贸易背景”约束、贴现不要求“增值税发票”,使得部分企业甚至可能借此虚构交易,进行套现或套取资金,扰乱市场秩序。
其次,类票据造成信贷征信系统的债务信息逃逸。长期以来,在类票据的无追索权保理机制下,银行保理融资后既不计入融资方(应收账款债权人)企业信贷征信报告,也没计入还款责任方(原始债务人)企业信贷征信报告,导致债务信息在信贷征信系统中“消失不见”。这使得企业的债务状况无法得到全面、准确的反映,不利于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把控,也可能促使企业过度融资,加剧债务风险。
再次,类票据也可能诱发道德风险。类票据基于不同供应链购销交易而产生,交易规则和章程因链而异。在无追索权的环境下,容易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每个类票据受让主体可不再重视审核直接前手的代偿付能力,而只追求将类票据支付给任何后手即可解脱自身的应收账款风险。一旦类票据发生到期未获兑付的情形,所有风险都被集中转嫁于最末端持票的中小微企业,使其面临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等困境,形成类似“击鼓传花”的风险传递。
此外,类票据业务做大后,也造成一定的货币政策传导失灵问题。这些凭证在供应链内部形成“私有货币”,替代法定货币进行支付,融资规模超万亿元的流转交易却游离于M2统计之外,这就像藏在央行调控视野外的“暗河”,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货币政策的精准性。
最后,从技术的角度看,类票据存在于各个封闭生态的技术平台,各平台互不联通形成“数据孤岛”,持票人融资渠道受限,需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而且,平台的技术支持及信息安全手段良莠不齐,一旦产生问题,会给供应链金融带来操作风险。
类票据的治理与未来
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最新出台的《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77号,以下简称“新规”),为持续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类票据”市场正式划定了运行边界。这份于2025年6月15日正式生效的文件,直面过去几年类票据发展中积累的核心矛盾,通过系统性制度重构破解行业顽疾。
新规填补了类票据的监管真空。过去各类平台游离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既不持牌也不受实质约束,导致整个市场暴露出多重隐患:有些供应链平台实质开展类银行融资业务,利用核心企业信用归集资金,形成难以穿透的影子银行;有些企业通过所谓无追索权安排,使得债务信息脱离征信系统监控;有些电子凭证被层层转让后形成责任断链,所有风险最终由供应链末端的小微企业全部承担。
针对这些现象,新规采取穿透式管理逻辑,明确规定类票据平台回归信息服务定位,不得自行开展资金结算与归集。新规要求所有融资业务必须完整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让每一笔债务都可追溯。同时新规强制要求类票据必须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签发,并将付款周期压缩至6个月以内,特定情况最长不超过1年,杜绝虚构交易与长期拖欠。
针对类票据市场中长期存在的“大企业霸权”问题,新规建立起约束机制。过去核心企业常以延长账期、转移融资成本等方式压缩供应商生存空间。现在政策要求核心企业必须实质分担风险成本,如分摊保理利息;赋予中小供应商对前手的法定追索权,终结了风险转嫁链末端的畸形生态。
同时,新规还要求供应链平台间打通信息孤岛,推动不同系统间的凭证互认,防止持票企业被封闭锁定在单一高成本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并未全盘否定类票据的市场价值,而是引导其向标准化方向转型。政策明确推动类票据平台与上海票交所系统深度对接,利用票交所成熟的票据风控体系承接部分创新功能,如电子凭证可拆分流转等。这种“监管沙盒”式创新,既保持了业务灵活性,又将市场整体纳入《票据法》的保障框架内。
10年来,类票据业务切中大型企业的痛点,依托科技不断创新,快速成长,为我国供应链上的企业间支付闯出了一条新路,改变了传统票据和支付格局。10年来,类票据在弱监管下的“自由”乃至“野蛮”生长将告一段落。当下关于类票据的治理和改进,会逐步把2.5万亿电子凭证带入更规范的领域,让中小企业更易获得安全、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支持。这会是类票据业务的一贯目标,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应有之义。
[作者薛键为某银行分行行长,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银行委员会保理福费廷专家组组长,著有《证道: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及保理》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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