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金融一线消息,据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多项违法行为类型,被警告,罚款90.32万元。违法行为类型如下:
1.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资料;
2.未按规定报送账户开立、撤销资料;
3.未按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4.未按照规定对征信异议进行书面回复;
5.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6.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
同时,刘某(时任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经理)对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未按照规定对征信异议进行书面回复,被罚款1.1万元;蒋某颖(时任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林某夫(时任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运营部总经理)对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被分别罚款1万元;尹某(时任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主任)对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被罚款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