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家属子女在自己百年之后争夺家产,企业家最好提前立有遗嘱,委托信得过的专业机构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遗嘱执行人,并且对于接班人的培养和公司人才梯队早做安排,实现平稳过渡。
最近,娃哈哈已故创始人宗庆后家属在杭州和香港法院遗产继承的相关诉讼,引发全网热议。当前,改革开放以来创业成功的企业家逐步步入高龄,普遍面临类似的企业传承问题,笔者尝试以公开资料对遗产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期望对更多企业家和公众有所借鉴。
谨慎筹划遗嘱
根据我的律师实务经验总结,民营企业家去世,首先是根据死亡地点和当事人国籍、婚姻状况、有无遗嘱等,确定继承的法域和管辖法院。这一点对于出差、旅行或者长期居住于境外、有某些国家永久居民资格等特殊情况的企业家意外身故时,尤其需要注意。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不一样,不同法院法治水平也有差异,需要不同的律师根据当地情况出具法律意见,采取相应的预备或者应对措施。
此外,由于近年来反腐力度加大,不时能看到一些企业因高管被羁押而快速更换高管的新闻,因此,对于企业的大股东、核心高管来说,未雨绸缪做好意外情况的人事预案安排是必要和有益的。
对于宗老先生这样去世时实际居住于中国内地、具有中国国籍且主要财产在中国内地的企业家,其家属选择杭州法院诉讼是正确的。若逝者有境外身份或有不动产等财产在境外的,还要考虑避免依据国际私法由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寻找连接点发起诉讼大战。根据香港法院网站公开的资料,香港的宗氏三兄妹诉讼就是为辅助杭州法院继承案而进行的策略性法律行动。
从历史经验来看,也有过其他案件当事人在开曼群岛等提起策略性诉讼以配合自己目标官司的情况。过去数十年香港很多机构长期兜售税收筹划财富管理服务,高净值人群中采用开曼、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公司持有内地企业资产的情况可能不在少数,而这些岛国又不提供方便的查询途径,预计未来涉及这些离岸企业的争议乃至诉讼还会继续发生。
为了避免家属子女在自己百年之后争夺家产,企业家最好提前立有遗嘱,委托信得过的专业机构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遗嘱执行人,并且对于接班人的培养和公司人才梯队早做安排,实现平稳过渡。不过现实往往不是企业家不想,而是由不得自己,国内不乏已经交班给子女但遭遇重大困难、老一辈不得不二次出山的先例。
而且凡事有利有弊,遗嘱往往是对于意外去世的情况比较好用,对于罹患慢性疾病和逐步衰老的老人来说,由于不同子女赡养或者陪同生活期间都可能反复要求父母给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情况会更为复杂。
在老的继承法中,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但2021年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地位,与其他形式的合法遗嘱效力等同。这意味着,不能再凭旧观念过分倚重公证遗嘱,误以为其他兄弟姐妹、保姆或再婚配偶让老人写下的遗嘱无法与之抗衡。现行规则只要遗嘱合法有效,若存在内容冲突,则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
这就提醒子女在老人生病时要多探望、陪伴、照顾,这不仅仅是尽孝道,也是为了避免老人在自己不在时被人软磨硬泡改了遗嘱。因为遗产而干预老人再婚的行为也不可取,最好是协商并聘请律师帮助老人对财产早做安排,这样既不影响老人追求晚年幸福的权利,也让各自儿女相安无事。
民法典认可有效的遗嘱多种多样,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也不需要公证,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写清楚年月日,缺一不可,要素齐备就合法有效。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因为要排除作假嫌疑确保遗嘱真实性,所以法律要求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要求相关人员每一页都要签名、注明年月日,或者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符合法定条件的,也有效。理论上现在人人都有手机,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老人神智清醒清晰表达,把在场所有人都录进去,显示具体日期时间,就是有效的录音录像遗嘱。
人老之后智力和精力都会衰弱,就算是再雄才大略,英雄也难免迟暮之叹。企业家要家庭和谐,又要巧妙面对子女明里暗里的遗嘱要求,还要不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设置信托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提前对财产进行隔离或者前瞻性部署安排,并且聘请诉讼律师审查有无漏洞。为了避免子女多导致股权分散或者争夺家产导致企业衰落甚至破产的悲剧,建议借鉴国际上的财富世家以信托给予子女经济保障,而控制企业经营权交由职业经理人或者个别具备经营能力的子女的做法,以维持企业基业长青。我国有“富不过三代”的说法,历代财富传承的经验教训不胜枚举,但凡陷入家业继承纷争的,多数结局不妙,只有少数胜利者能开创更上一层楼的新局面。
陷入诉讼怎么办
对于不得已陷入诉讼的当事人来说,继承案第一步往往是需要理清逝者婚姻关系,先要根据有无夫妻财产约定等情况,识别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这就是为什么嫁入豪门往往要先签订财产协议,未雨绸缪防范在先),对于属于逝者的个人财产,才能进入遗产清理步骤。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清遗产,应对编制遗产清单。对于大企业来说,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所以我常常建议企业家最好深交一些医生好友以保障健康,另外结交一些律师好友以防范风险,筹措身后事务。信任是需要时间成本的,人品也需要经历利益和困难诱惑考验,若生病了才想起来找律师,写个遗嘱尚可,但是要托付子女等身后事可能就过于仓促。
遗产明确后,下一步要确定继承人人选。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没有第一顺位的,还可能有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可能是受遗赠的其他人员。由于现在一个家族人员有可能遍布全世界,所以一旦发生遗产继承诉讼,要想方设法通知到每一个继承人,让他们回来参加诉讼,或者继承人至少要按照当地法律有效的方式书面回复放弃继承权或者赠与其他继承人,才能往下讨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问题。
对于有遗嘱的,当然是按照遗嘱优先原则执行遗嘱继承操作。对于遗嘱无效、遗嘱未处分的财产,或者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对于不按照遗嘱继承执行的财产,一般仍按照法定继承,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民法典所称的子女,包括婚内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甚至还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网络热议的所谓嫡长子女继承,是我国历史上有过的传统观念,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遗嘱合法禁得起被告质疑、由法院判决有效的情况下,才会依照遗嘱由个别子女继承。非婚生子女在舆论场上经常处于受攻击的地位,但是他们也是无辜的,其合法继承权平等受法律保护。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是有可能同时存在的。比如遗嘱只处分一部分财产,对于没有处分的财产,或者遗嘱无效的,仍然适用法定继承。目前继承的法律规则和法院的审判经验都很成熟,对个案来说,根据证据判决就可以了。因此,尽早、全面、合法地安排身后事,至关重要。
(作者系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