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亿美元到底给谁?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在官网披露了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家族信托案的判决决定:先冻结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下称“建浩公司”)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资产,并要求宗馥莉方面披露账户信息,直至杭州诉讼结束或法院发出进一步命令。
但这只是香港高等法院为了协助杭州方面诉讼程序作出的财产保全令,关键的实体问题还没有任何结论。多位法律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以此谈“宗馥莉输了”还为时过早,一切都要等待杭州法院的判决。
不过,判案书中相关证据资料的公开,让宗庆后为另外三子女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安排首次浮出水面。第一财经整理发现,其中有三个信息最为关键:第一,宗庆后确有设立信托的计划,而且数量不是1个而是3个;第二,信托由宗庆后以协议委托方式委托宗馥莉设立,但没有明确具体的设立时间;第三,信托尚未设立。
有法律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信托尚未实质性设立,让这场家族纠纷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信托财产认定将依据中国香港还是内地法律?委托书是否有效、与遗嘱是否冲突?这些问题,都将影响建浩公司汇丰银行账户内资产的最终归属。此前,可参考的类似跨境判例不多。
关键信息:信托设立有安排,但尚未完成
在这场备受关注的家族纠纷中,离岸家族信托是否成立、是何架构、是否被“击穿”等问题一直是焦点。
先说结论:宗庆后有意为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以下统称“三子女”)分别设立一个离岸家族信托,且是委托宗馥莉设立,但至今还没有正式设立。
这一结论来自三子女提交的3份证据文件,其中有关于信托设立安排的详细时间线。包括宗庆后的2份遗嘱在内,这些文件的签署基本都发生在宗庆后去世前的一个月之内。
首先是一份无日期标注的宗庆后的手写指示,据原告方称写于2024年1月下旬,收件人为郭虹。(注:天眼查资料显示,郭虹在多家娃哈哈系企业担任监事等职,与后文提到的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汉同为宗庆后遗嘱执行人。)
这份文件透露出宗庆后设立信托的意愿和计划:宗庆后授意郭虹去中国香港办理三子女的信托,每人7亿美元,并表示信托本金长期不动,仅能收取利息使用。
其次是宗庆后就信托设立签署的一份委托书,时间是2024年2月2日,委托人是宗庆后,受托人是宗馥莉;同日,宗馥莉签署一份中文确认函,确认同意委托书。
这份文件明确了信托设立的方式和建浩公司的资产分配:一、宗庆后委托宗馥莉,以宗馥莉作为设立人设立3个境外信托,分别以三子女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二、宗氏家族信托为不动本信托,信托资产继续在汇丰银行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能就利息收益向受益人分配;三、建浩公司持有资产分为汇丰银行账户和其他银行账户两部分,信托标的资产是汇丰银行账户下资产,完成信托设立之后,建浩公司所有在其他银行的资产利益归属于宗馥莉。
再次是宗馥莉与三子女签署的一份协议,时间是2024年3月14日,即宗庆后去世(2024年2月25日)20天左右。
这份文件可以理解为带有互换条件的协议,明确了信托设立的前提和架构:一、宗馥莉承诺为三子女设立3个信托,初始规模为每个信托7亿美元,为不可撤销的不动本信托,仅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二、信托设立预计以一个PTC(Private Trust Company,私人信托公司)模式过渡到专业受托人阶段,在PTC过渡阶段,宗馥莉担任受托人的股东,信托架构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及陈汉根据实际情况并咨询相关专业意见后担任,过渡期结束后由三子女指定人士担任;三、三子女承认宗庆后于2024年2月2日订立的遗嘱并配合执行,宗馥莉为三子女完成信托设立,不得互相妨碍。
在宗庆后去世后,双方曾就信托设立进行了长达数月的沟通,但仍有多处细节未能达成一致,宗馥莉多次未能或拒绝在信托协议上签字。
三子女的原告诉状提出:宗馥莉仍未设立3个离岸信托或私人信托公司,并拒绝承认宗庆后手写指示的有效性,拒绝向三子女提供任何与汇丰账户相关的信息(仅收到2024年1月和5月对账单),且已将至少108.512万美元从建浩公司汇丰银行账户转移至不明用途。
宗馥莉立场:不是拖延设立,要确认信托财产只有利息不含本金
从判决书披露的沟通细节来看,宗馥莉并不否认宗庆后关于设立信托的安排,且作为受托人已在推进过程中。但双方存在多个分歧,这也被宗馥莉称为自己迟迟没有签署信托文件的主要原因。
宗馥莉说,自己从未有违背委托书和协议条款的意图,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或不作为来阻碍离岸信托的成立,是原告方操之过急。她还强调,自己与三子女就信托契约草案条款进行的沟通与谈判是真诚的。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双方迟迟未能谈拢?主要分歧又是什么?
宗馥莉特别强调,根据委托书,信托财产范围只有固定资本的利息,而非固定资本本身,但对方似乎并不这么认为;同时,建浩公司汇丰银行账户内资产从未达到21亿美元(截至2024年5月31日,汇丰银行账户资产价值为18亿美元),在双方找到弥补差额的方法之前,对方无权主张各自享有7亿美元的离岸信托;她并不承认宗庆后手写指示的有效性,每人7亿美元的金额属理想化设定。
对于从建浩公司汇丰银行账户内转走的108.512万美元,宗馥莉解释称,这笔资金是用于向两只基金注资,后者曾发出资本催缴通知。她提到,在宗庆后作为建浩公司唯一董事时,这种操作方式已是惯例。
资料显示,建浩公司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自2024年2月2日起,宗馥莉为公司唯一注册股东;宗庆后生前是公司唯一董事,去世后由宗馥莉接替。据宗馥莉说法,在2017年8月和2022年初,建浩公司曾分别向上述两只基金注资。
宗馥莉还强调,三子女不应将她看作单纯的受托人,她在设立离岸信托的文件条款中有发言权。根据协议,在信托过渡阶段,宗馥莉将处于“受托人的股东”地位。
除此之外,双方沟通过程中,还发生了多方面争议和变化,涉及信托契约草案条款修订、信托设立机构更换等。另外,在宗继昌于今年6月16日提交的答辩状中,首次提出宗馥莉对三子女存在“严重敌意”,并长期系统性地与原告方争夺家族资产控制权,包括娃哈哈集团旗下的10家工厂公司,并将娃哈哈集团资产据为己有。
多位法律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可以看出,宗庆后对遗产分配的意图比较明确,但相关安排不够严谨、所聘中介机构未能专业地推动,可能是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该案预计引发更多中国高净值家族的思考。
对此,香港丰裕信托资深合伙人、香港中文大学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理事余亮恒特别提到了BVI私人信托公司治理真空的问题。他表示,建浩公司只有一名家族董事,且没有设立目的信托,这种“单一董事+巨额现金资产”的特点容易被看作“治理失衡”,这将为“受托人失责”或“违反忠实义务”留下空间。
压力给到杭州法院:两份遗嘱未提及信托
目前,香港高院的决定仅是为了协助杭州法院的诉讼程序(确保资产可用),一切还要等待杭州方面的判决。有律师表示,由于案件复杂且缺乏类似的跨境判例,杭州法院的判决将受到高度关注。
事实上,三子女主张当时与宗馥莉签署的协议适用中国香港法律,但协议中一项管辖权条款使得他们必须向杭州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第10条提出,当双方因为协议相关问题发生争议且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应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子女在杭州法院寻求的救济主要有5项,其一是判定建浩公司汇丰银行账户中资产是三子女享有受益权的信托财产,即诉讼标的资产不仅限于账户内资产的投资收益。
但眼下,在讨论信托财产是本金还是利息之前,首先要确定的是离岸信托是否会被认定存在;如果不存在,法律上是否还有设立强制性。综合受访专业人士观点,目前有两大方向值得关注。
其一,杭州法院会否参考香港法律。如果参考,这个尚未书面设立的信托有一定概率被认定为建设性信托/推定信托,这也是三子女在香港诉讼中的核心依据。
余亮恒对第一财经表示,在中国香港这样的普通法辖区,即使没有书面信托契约,“意图+资产路径”仍可能被法院视为信托关系,即承认所谓“事实信托”,后者包括建设性信托(Constructive Trust)或推定信托(Resulting Trust),这在过去已有判例。
余亮恒结合香港高院引用的判词进一步表示,如果在香港衡平法下被认定存在建设性信托,这也意味着,案件的核心将不再是受托人“有没有签署信托契约”,而是受托人“是否履行了信托义务”。如果法院确认“口头/事实信托”已成立,三子女即可获得受益人身份,香港法院的冻结令也会顺势延长并可能升级为分配令或交付令。
海邦国际顾问集团高级副总裁、知名国际税法专家王文星也表示,该案中推定信托的说法有可能成立。不过,宗馥莉(按照法庭描述)的“拖延”做法,使得香港高院并未就这部分资产是否构成信托作出决断,这也让案件走向依然充满争议。在他看来,这更像是一个遗嘱信托。
那么,杭州法院会否参考香港法律或已有判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凌云对第一财经表示,国内在海外信托纠纷法律适用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含糊。“一般而言,关于信托是否成立等效力问题,如信托文件无指定,应当适用与信托有密切联系地的法律,本案大概率应适用香港法律,如果适用香港法律,则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有可能被参考。但对于遗嘱信托首先应判断遗嘱的效力,应适用大陆法。判断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若涉及境内来源,也应根据大陆法来判定。”她说。
其二,如果完全按照中国内地法律,需要考虑宗庆后与宗馥莉之间的委托书、宗馥莉与三子女签署的协议是否具备设立信托的法律效力。后者也是宗馥莉方在香港诉讼中的答辩论点。
在这一路径下,又至少需要考虑两个问题:首先,宗庆后的委托书是不是具有信托遗嘱效力,以及与正式遗嘱是否冲突;其次,委托是否有效,这可能还涉及标的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中另一方是否知情并同意(若未离婚)等问题。
判决书提到,宗庆后曾在2024年2月2日设立两份遗嘱,其中一份涉及特定境外资产,但未涵盖建浩公司及其资产;另一份涉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境内资产。两份遗嘱均未提及三子女或杜建英(三子女母亲),但指定宗馥莉、施幼珍(宗馥莉母亲)及王树珍(宗庆后母亲)为受益人。
“如果生前信托没成立,那接下来还可能需要法院认定宗庆后的书面委托文件是不是遗嘱。如果(被认定)是,则可能设立遗嘱信托,但前提仍然是账户资产是其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高凌云强调,委托本身不是遗嘱,即使被承认为遗嘱,也要看与之后订立的遗嘱是否存在冲突、会不会被推翻。
余亮恒则表示,如果杭州法院只认定委托书构成合同但信托尚未生效,则宗馥莉可能被判定违约并被要求高额赔偿,或被强制补充设立正式信托。如果杭州法院同时否认委托书效力和信托有效性,案件将回到遗嘱继承和股权归属之争,香港法院可能会因此被迫缩小资产冻结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杭州法院确认三子女享有对建浩公司汇丰银行账户内资产的受益权,他们可依据最高法《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4年1月生效)申请在港直接执行,这将成为跨法域信托执行的重要先例。”余亮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