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2005年8月审议通过的,历经20年,如今,这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打破“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的刚性惯例,到重构“被殴打还手即互殴”的认定标准;从明确“宠物伤人可直接治安处罚”的监管责任,到将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新型风险纳入规制范畴,都与如今大家的生活场景深度绑定。这部法律究竟会如何重塑我们的公共生活?
时隔20年重新修订的治安处罚法,有哪些焦点问题?遵循了什么样的原则?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张义健先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 张义健:这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治安管理处罚法跟老百姓的关系都比较密切,所以我们在保障治安管理工作要于法有据的同时,也要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去执法,避免对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的侵害。要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我们要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不同的危害,不同的情节来合理设置处罚的种类和处罚的幅度。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社会生活中频发的危险动物伤人隐患,新增了对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直击现实痛点。
在许多城市的小区中,曾发生多起因饲养烈性犬未牵绳、未佩戴嘴套,导致路人被咬伤的事件。此前,此类事件多依靠《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侵权人往往只需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等损失,违法成本较低。

如今依据新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将先处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这一规定从源头治理层面,打击了非法售卖危险动物行为,减少流入社会的危险动物数量;对公众而言,当遭遇危险动物威胁时,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让公共空间的安全性得到显著提升。
被打不敢还手?新法明确正当防卫免处罚
今年的5月20日,山东淄博一家饭店的老板张女士被醉酒男子刘某殴打后还手,公安机关最初认定两人 “互殴”,分别处以行政拘留,案件被检察院提起抗诉,最终法院改判张女士的反击是为制止违法侵害,应不予处罚。
这几年像张女士这样因为防卫行为被质疑“过度”的事件时常引发争议,也说明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公民在行使自卫权时面临法律风险,甚至挫伤社会正义感。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直面争议问题,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规定包含了几种情形:
明确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新法明确规定,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界定防卫限度:强调防卫行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避免过度防卫导致不必要的损害。
免除法律责任: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免除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保障公民行使防卫权的合法性。
保护见义勇为: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明确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避免因防卫行为受到不当处罚。
明确举证责任:在涉及防卫性措施的争议中,公安机关需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防卫行为的认定客观公正。
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有权进行必要的防卫,也界定了防卫的合理限度,还特别保护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侵害时挺身而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 张义健:做了这么一个规定之后,实际上对公安机关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这样的案件的时候,就一定要重视调查取证工作。要准确判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证据来判断当事人是不是符合本条规定的采取防卫措施的情形,目的是保障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询问查证,当场检查需全程录音录像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系统性修订强化警察执法透明度,从执法证件出示、扣押程序到询问查证等环节,均作出细致规定,确保执法透明、公正,从制度层面防范执法争议,推动治安执法向更透明、更公正的方向迈进。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着重强化了对询问查证环节的监督。明确规定,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这一情形下,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同时,在当场检查场所时,同样需遵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以往在一些场所检查中,可能因缺乏全程记录,引发关于执法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的争议,新规实施后,执法过程透明化,无论是对场所内物品的检查、人员的盘查等,都能有据可查。

甚至在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类特殊情形下,也被纳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范畴。单人执法往往因缺乏监督易生质疑,有了录音录像,既保障执法者依规履职,也防止权力滥用,让执法在阳光下运行,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正权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 张义健:(录音录像)强调全程性、同步性和实时性。一方面,我们可以加强和规范保障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执法记录的活动过程的记录,对民警本人本身也是一种保护,也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准确处理案件。

此外,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法证件出示上,还明确人民警察依照本法执行公务时,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为“人民警察证”,使执法身份的表明更加规范、统一,减少因证件表述模糊可能引发的执法争议。
重划未成年人惩戒红线
14—18岁违法可拘留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聚焦未成年人保护、校园安全等民生热点,针对14-16周岁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违法或情节恶劣者打破"不拘留"惯例,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酒吧、歌厅从事有偿陪侍纳入治安处罚范畴,明确公安机关须对殴打、恐吓等学生欺凌行为依法处理并联动学校建立追责机制。可以说,新法对未成年人的全链条治理力度空前。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1526人,较上一年度上升4.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未成年人问题上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
首先,该法调整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条件:
对于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同时,14至16周岁以及16 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改变了以往这两类未成年人通常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 张义健:这些年从实践情况来看,一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年龄不够,故意利用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比如说从事盗窃,一些团伙反复砸停放汽车的玻璃窗,撬临街的店铺进行盗窃。甚至有上百次违法记录,所以针对这种情况,这次做了适当调整。

此外,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对因未达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这意味着针对不同情况的违法未成年人,除了拘留等处罚手段外,还将通过多种矫治教育手段,帮助他们纠正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 张义健:因为不够年龄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是说我们就不管了,公安机关还是要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他依法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的措施,这样把违法的未成年人给管起来,应对起来。

近年来学生欺凌现象频发,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严重威胁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了学生欺凌的处理方式: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此外,如果学校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事件,将被责令改正,有关部门还会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以此推动公安机关与学校协同治理学生欺凌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 张义健:学生欺凌,公安机关要依法去进行处置。学校对严重的学生欺凌不按规定报告,不按规定处置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加以改正。这样规定之后就是让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学校大家共同行动起来,去应对解决学生欺凌的这样一个问题,维护校园的安全。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新增听证程序,可能被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和家长可以要求听证,公安机关启动听证程序,确保处罚决定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这样规定,既避免误罚风险,又通过程序参与增强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敬畏与认知。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明确加强了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行为的打击力度。新法规定,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对执法程序有更人性化的规定。若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不能到场,可通知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代表等到场,给予未成年人心理支持与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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