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6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着力完善议事协商规则,强化工作保障,进一步发挥居民自治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修订草案调整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将现行法规定“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修改为“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
在选举制度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增设居民选举委员会,明确其组成、产生及职责;增加选民登记的规定,明确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可依法参加选举。
根据目前社区规模普遍较大的实际,修订草案明确降低提议召集居民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便于居民会议召开;增加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增加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的专门条款,规范协商事项、主体、协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充分顺畅、更加直接有效。
为完善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修订草案明确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基层政府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有关部门委托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规划、设施、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居民委员会做好保障。
此外,修订草案明确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居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增加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开展民主评议、对居民委员会主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等,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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