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监管制度体系统一、提升监管工作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经对反馈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大多数意见已吸收采纳。
《决定》废止《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银行业立法规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1号修改)共四部规章。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重视规章的清理工作,确保规章与监管实践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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