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拟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常态化退市机制持续显效,多家A股上市公司近期发布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截至8月12日,今年以来在A股市场宣布退市的公司已达30家,重大违法类退市、主动退市等案例不断涌现。市场人士认为,在多元化退市进程中,“能上能下”“有进有退”的资本市场良性生态正在形成。在加快推动新一轮资本市场深改过程中,常态化退市机制将得到巩固深化,多元化退出渠道进一步畅通,“退市不免责”观念将深入人心,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也有望加快完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举措效果显著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触及退市的情形种类明显增多,退市结构日趋多元化。截至8月12日,今年以来,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指标的A股上市公司有10家,交易类退市9家,财务类退市9家,规范类退市1家,主动退市5家。剔除重复部分进行统计,今年以来在A股市场宣布退市的公司已达30家。
具体来看,主动退市案例不断增加。除了两起吸收合并主动退市案例外,中航产融、玉龙股份等公司也主动退市,另有其他主动退市案例仍在路上。
资深市场人士桂浩明认为,市场化吸收合并有望迎来突破并成为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方式之一。桂浩明说,即使是公司主动退市,若后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仍需对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举措效果显著。2024年退市新规实施以来,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指标的公司明显增多。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锦州港于7月25日终止上市。公司公告显示,2022年至2024年,公司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一季报存在虚假记载。2024年11月1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此外,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上交所依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7月以来,还有多家公司因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被摘牌。其中,中程退、退市九有均于7月21日摘牌,两家公司均在去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今年仍未解决相关问题,不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
交易类退市已是A股常态化退出方式。交易类退市反映出市场化优胜劣汰机制对于绩差风险公司的约束力不断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其中,*ST吉药、*ST嘉寓、*ST东方、*ST旭蓝等公司因股价低于1元终止上市;*ST大药、*ST博信和*ST美讯则因市值低于5亿元终止上市。
“在‘1元退市’压力下,不少股价在1元附近的上市公司采取多种方式自救。但一些‘1元退市’股存在不同程度的经营恶化、违规占用担保、资不抵债等问题,已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1元退市’股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是被直接摘牌,投资者应审慎判断。”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说。
“退市不免责”
近年来,随着退市常态化的推进,退市公司数量逐渐增多,监管部门强调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退市不免责”,强化投资者赔偿救济,力求实现“退得下”“退得稳”。
坚持“退市不免责”,有关部门对退市公司及责任人的违法违规问题一追到底。
例如,已退市的越博动力近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财务造假,证监会拟对越博动力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合计3080万元罚款,对其中两名主体采取8年至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拟对两名配合造假主体一并严肃追责。
再如,河北证监局6月对已退市的东旭光电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认为,近期多宗案例释放出“退市不免责”的明确信号,即在强化退市执行力度、全面重塑市场和监管生态、促进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同时,需加强后续配套追责和处罚机制并严格执行。尤其是对上市公司及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零容忍”,坚决全面查处、从实查办,加大对不法获利者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证券违法犯罪成本,对市场形成有力震慑。
相关部门还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强化行政监管、行政审判、行政检察之间的高效协同。
证监会最新披露的一则案例显示,*ST高鸿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即便退市,也必须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担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在加大行民刑追责力度的同时,应以更大力度适时提起公益诉讼。
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有望优化
市场人士认为,在加快推动新一轮资本市场深改过程中,常态化退市机制有望进一步巩固。
着眼于“退得下”“退得稳”,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工作有望持续优化。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5月15日印发的《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上市公司退市,投资者因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田轩建议,应进一步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完善吹哨人制度、健全民事赔偿机制,推动更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当事人承诺等典型案例落地。同时,畅通多元化维权通道,降低维权成本,完善投资者补偿机制,进一步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关口有望进一步前移。3月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要求上市公司对是否存在重大违法退市风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重大缺陷进行自查并披露。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上述举措将明确公司重整预期,避免一些投资者被明显不具备上市公司重整可能性的概念误导,让投资者真正成为“主动风险管理者”。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